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凤冈县卫计局)于2015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杨*、徐**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凤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1002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即对被申请人杨*、徐**执行其所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共计26600元。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该案征收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凤冈县卫计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凤冈县卫计局撤回审查执行凤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100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