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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母宗丽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已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仁行确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受理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母宗丽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2015年10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母宗丽送到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社会抚养费16412元、裁定本院执行费146元。2015年10月22日,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8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8412元和本院执行费146元。同日,因二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签订分期缴纳合同,二被执行人承诺在一年内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书面申请本院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规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行确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王**、母宗丽未按分期缴纳合同履行社会抚养8412元和本院执行费146元,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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