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黎红计生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罗**、黎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务执字第3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陈*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安前进、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母宗丽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江*行政征收案审查裁定书
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何**、李**行政征收案审查裁定书
道真自治县卫生计生局申请执行韩**、汪**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道真自治县卫生计生局申请执行韩**、明路分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交通厅仁怀征费稽查所与廖**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道真自治县卫生计生局申请执行王*、唐*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