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韦**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韦**、韦**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韦**、韦**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17844.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67.00元。本院经过u0026ldquo;四查u0026rdquo;,查明被执行人韦**、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执准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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