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王**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王**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34506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17元。本院经过u0026ldquo;四查u0026rdquo;,查明被执行人陈**、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执准字第12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