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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诉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金*以其与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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