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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仕建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仕建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华仕建以其起诉主体不适格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仕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仕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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