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仕建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华仕建以其起诉主体不适格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仕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仕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覃**、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道真自治县卫生计生局申请执行张*、冯**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道真自治县卫生计生局申请执行周**、刘*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道真自治县卫生计生局申请执行罗**、杨**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道真自治县卫生计生局申请执行孙*、王**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韦**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蒙**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金*诉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