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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会宁县住建局与李**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确认行政征收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不服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平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张**、董**,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阎**、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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