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等人因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兰州**民法院(2013)兰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州**民法院(2013)兰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肖**等52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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