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绍权、郭**、程**等61人与柞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郭**、程**等61人诉被告柞水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柞水县乾佑镇石镇村一组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钟**、郭**、程**等61人以该案所诉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郭**、程**等61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关于撤诉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郭**、程**等61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郭**、程**等61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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