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杨**、杨**、杨*平诉被告延**委员会行政征收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杨**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杨**、杨**、杨*平诉称,四原告系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在该区桥沟镇杨家岭村崖腰沟沟口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54间,建筑面积1500多平方米。2012年2月23日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延安市新区平山建城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原告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10月16日,被告采取欺骗、恐吓、胁迫、限制原告及原告亲属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原告在其事先拟好的《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上签字,但原告认为该协议系受胁迫所签,且明显显失公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撤销原、被告2014年10月16日签订的四份《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审理中,原告认可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6日签定的四份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于协议签定一周后履行了全部补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而本案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于协议签定一周后已全部履行,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杨**、杨**、杨**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