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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与西安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6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住建局依据《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西安开**有限公司作出了临潼区建住征字(2014)1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并于2014年6月12日送达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西安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被申请人西安开**有限公司否认收到临潼区建住征字(2014)1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经核实,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通过特快专递以文件向被申请人西安开**有限公司送达该《行政征收决定书》,尽管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委会大楼安保人员签收了该特快专递,但无法证实西安开**有限公司收到该《行政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送达行政征收决定书不规范,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临潼区建住征字(2014)1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担。

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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