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黎**、蒙*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黎**、蒙*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20868.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3.00元。本院经过u0026ldquo;四查u0026rdquo;,查明被执行人黎**、蒙*已外出打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执准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