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人**空办公室与云南瑞隆恒**保山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保山**办公室因行政征收一案,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保人防征字(2012)第129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山**办公室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2年8月27日以(2012)隆行百诉第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瑞隆恒**保山分公司向保山**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2078416元,交纳执行费231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800000元,交纳执行费23184元,余款订计划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隆行非诉执字第10号案件的执行。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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