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川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卢**、业牙仙计生行政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卢**、业牙仙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江**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江行非诉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江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卢**、业牙仙作出的江计生征决字(2014)第0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即向卢**、业牙仙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32360元。裁定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卢**、业牙仙未能自动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江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业牙仙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卢**、业牙仙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并参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川县人民法院(2015)江执字第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