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石**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石**、杨**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杨**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34506.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17.00元。本院经过u0026ldquo;四查u0026rdquo;,查明被执行人石**、杨**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执准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