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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大**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川市**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大**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川市**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陕西大**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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