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榆林市**生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环境卫生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张**作出的榆阳环卫处字(2015)第D6号环境卫生行政征收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2015)榆执字第01369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即:1、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20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上述两项款项共计人民币1250元。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自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2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榆林市**生管理局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榆阳环卫处字(2015)第D6号行政征收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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