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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等3人诉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陇南**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等3人因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定西**民法院(2015)定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等3人与被上诉人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为:一、被上诉人在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人支付补偿费用195.6万元;二、上诉人当庭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和上诉申请书;三、补偿款全额支付后,本案涉及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从此了结,上诉人或者宏泰砂场不得为此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向任何部门提出任何要求;四、如被上诉人不能如期履行,上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于2015年11月3日签字生效后,上诉人白**等3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白**、白**、李*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白**、白**、李*撤回起诉;

三、一审行政裁定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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