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与西安曲江**)有限公司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行非诉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有限公司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民币175.063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征收款涉及曲江度假安置区相关项目,现双方在区政府的专题会议中已明确解决方案,之后就部分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如有争议按协议的内容予以解决。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和解结案申请,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该案应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76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