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榆林市**生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环境卫生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榆林市**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环境卫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张**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032元部分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榆林市**生管理局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榆阳环卫处字(2015)第A8号行政征收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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