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锋诉被上诉人**路管理处道路行政征收一案,孙*锋不服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锋,被上诉人**路管理处指派该管理处副处长唐**,委托代理人朱**、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敦煌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