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文**、陈**、薛**、薛**、文**、张**诉被告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陈**、薛**、薛**、文**、张**以其起诉状词不达意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陈**、薛**、薛**、文**、张**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陈**、薛**、薛**、文**、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陈**、薛**、薛**、文**、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