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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因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广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广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2010年上半年,珠西二级公路临时征用张**位于广南**街村民委香炉山村弯子(地名)(即张**自称村中菜园地)处的旱地0.33亩,补偿款6145.9元,青苗补偿款330元,第二次补征时征用张**2棵杉木,补偿款245元,油桐树1棵,补偿款150元,张**先后两次从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领取补偿款6870.9元,补偿款是根据广政发(2009)117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街至广西西林界二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补偿。珠广二级公路验收后,张**多次到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领取“村中菜园地”补偿款,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以补偿款已按规定支付给张**为由拒绝支付,张**不服,于2015年1月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认为,珠西二级公路临时占用着张**户位于广南县**民委香炉山村“弯子”(地名)的土地,张**已在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临时用地到户付款表和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林地到户统计表上签名领取补偿款,“村中菜园地”实际就是“弯子”,“村中菜园地”仅是张**自称。张**请求按19205元/亩支付占用“村中菜园地”的补偿款无依据,其也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村中菜园地”不属“弯子”,故张**请求依法判决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给付征地补偿款6081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辩称珠街政府根据广政发(2009)117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街至广西西林界二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张**位于广南县**民委香炉山村“弯子”(地名)处的旱地0.33亩进行补偿,并且张**已在领款单上签名的辩解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了一审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的“弯子”地0.33亩被征,同时,上诉人“村中菜园地”的0.3亩地被征。此二块地位于不同地点。被上诉人只补偿了“弯子”地的0.33亩,尚有“村中菜园地”的0.3亩地未补偿。二、上诉人的“当门凹塘”地的经济林被毁,同时位于“村中菜园地”的5棵杉树和2棵油茶被毁,然而被上诉人只补偿了“当门凹塘”地的经济林,尚有位于“村中菜园地”的5棵杉树和2棵油茶未补偿给上诉人。三、被上诉人在丈量土地面积时只写一联单,导致我方无依据索要被政府隐匿的补偿款。四、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楚。“弯子”地与“村中菜园地”确系两个不同的地点和地名,一审硬认定为同一个地名是错误的。因此,请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到实地进行核实,重新开庭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未作答辩。

一审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号证据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临时用地到户付款表,用以证明张**已领取弯子0.33亩临时用征地补偿款6145.9和青苗补偿款330元,合计6475.9元。

2号证据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林地到户统计表,用以证明张**已领取零星林木补偿395元。

3号证据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街至广西西林界二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广政发(2009)117号),用以证明没有19205元/亩、杉树40元/棵、茶果树60元/棵的补偿标准。

4号证据珠街镇二级公路香炉山村小组征地补偿情况(张**),用以证明张**所领取的珠西二级公路补偿情况。

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广南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以证明张**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县政府责令镇政府支付10000元搬迁费,县政府经复议驳回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被告提供的1-3号证据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4号证据与本案无关,依法不予采信。

一审原告提供的一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依法不予采信。

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张**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在一审提交的1-3证据作出的认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对一审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4号证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能证明张**总共被征用的土地、林地及林木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查,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除一审认定的事实外,本院另查明,上诉人张**在一审庭审质证中,认可的被上诉人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4号证据珠街镇二级公路香炉山村小组征地补偿情况(张**)中载明:张**已领取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共5块土地和2块林地及零星林木4处。2015年7月7日,上诉人张**在本院向其调取的询问笔录中自认以下事实: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共征用其土地5块、林地2块及零星林木1处(含其主张未领取补偿的“村中菜园地”0.3亩),零星林木1处,就是村中菜园地这里的5棵衫树和2棵油茶。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认可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共征用其土地5块和林地2块及零星林木1处,与被上诉人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提交并经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质证中认可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已领取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征用土地5块和林地2块数量相吻合,而4处零星林木的补偿比上诉人认可的1处还多3处。上诉人被征用的土地5块和林地2块及4处零星林木,被上诉人已经依法全部补偿完毕。上诉人主张未领取“村中菜园地”0.3亩和零星林木5棵衫树和2棵油茶补偿款的理由,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其已领取的5块土地和2块林地及4处零星林木补偿之外,还有1块土地和1处零星林木被征用且未领取补偿,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支付1块土地和1处零星林木的补偿费,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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