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泽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大队与临泽**家电城行政征收一审非诉执行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泽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大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临环卫决字(2013)第21号行政征收决定,要求向临泽县六六福家电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600元。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临泽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大队申请执行,存在以下问题:1.没有书面申请,2.没有递交其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没有提交被征收对象即临泽县**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调取临泽**家电城经营者基本信息,4.没有调取该案主要事实即临泽**家电城经营面积的证据材料,5.送达法律文书即行政征收告知书和行政征收决定书无送达回证,没有记载送达情况,6.在复议和起诉期满后应向被征收对象送达催告履行义务通知书,7.申请超过了法定三个月的申请期限。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泽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大队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临泽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大队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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