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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双**任公司与湟中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行政征收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双**任公司诉被告湟**住房保障和建设局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双**任公司以与被告湟**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不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双**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双**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双**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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