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渭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李**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中,渭源县人民政府以房屋征收部门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且其已主动完成了搬迁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渭源县人民政府撤回申请强制执行渭政行征字(2015)第56号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