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与本院审理的(2014)渭行初字第0009号某某村二社诉渭源县某某镇渭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林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事实及法律关系相同,由于渭源县某某镇某某村二社42名村民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本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据此某某村一社26村民亦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等26名村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