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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大队与临泽县尹*行政征收一审非诉执行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泽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大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临环卫决字(2014)第15号征收告知书,要求向经营临泽县建设路昭武KTV的尹*和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6000元。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临泽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大队申请执行,存在以下问题:1.没有书面申请,2.没有递交其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没有提交被征收对象即尹*和葛**经营的昭*KTV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调取尹*和葛**基本信息,4.没有调取该案主要事实即尹*和葛**经营的昭*KTV经营面积的证据材料,5.送达法律文书即行政征收告知书无送达回证,行政征收告知书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泽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大队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临泽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大队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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