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甘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甘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4日对王**、王*乙作出的区人口委(党)征决字(2014)第072号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区人口委(党)征决字(2014)第072号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甘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区人口委(党)征决字(2014)第072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甘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区人口委(党)征决字(2014)第072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甘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区人口委(党)征决字(2014)第072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