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陈**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陈**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17640元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行非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甘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谷人口征决字(2015)LX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