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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回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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