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诉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回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