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黄**诉被告翁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6日,原告黄**、黄**以被告翁源县人民政府与原告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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