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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华容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不服华容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秦*军诉称,2007年省道202线改造时,华容县人民政府拆除了其房屋旁的偏棚,但拆迁补偿却未按规定给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在向本院起诉前,已以与本案相同的案由向华容县人民法院起诉,华容县人民法院已就该案做出了(2015)华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秦**对该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故原告秦**向本院起诉的本案属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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