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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章**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章**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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