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章**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嘉兴市新创房**限公司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借款纠纷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江**限公司与绍兴县**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陶**与夏**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浙江江**限公司与绍兴**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黑龙江省**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林业局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颜*(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与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四川宏**限公司诉加拿**有限公司(ASLCHEMINTERNATIONALINC.)借款纠纷案
平**和工**公司诉宁夏昊**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原告云南竞达运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谭**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