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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