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周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好理、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周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周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周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