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宋*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25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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