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温**等与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温**与被执行人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在中国**州分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邹**在中国工**行账号为2152的账户内存款1565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广西贺**作银行营业部;户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帐号:4255)。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裁判日期

申请执行人温**,男,1983年7月23日生,现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同乐村曾圆*,女,1979年12月28日生,现住贺州市八步区竹山路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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