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韦*退伙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临桂县人民法院院(2013)临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