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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莫可应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莫可应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莫可应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莫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秦**人民币12000元,秦**放弃案款2600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及逾期利息;二、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莫可应承担;三、被执行人莫可应在法院交纳完毕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2100元,(2015)阳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即算执行完毕结案。现被执行人莫可应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交纳完毕121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莫可应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阳**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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