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北京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北京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中明确写明逾期不还可向朝**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内容应为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欠条是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项目工地书写。根据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双方在欠条上对管辖的约定有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朝**民法院管辖。现**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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