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张**、姜**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井**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井民一微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254元,诉讼费1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7254元,诉讼费1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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