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孙**与被执行人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井**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600元。已执行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3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