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宝*(天津**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人民币,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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