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玲诉被告天**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玲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高**与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贾**与石家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石家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石家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天津**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天津**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天津**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解**与石家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中与河北石**有限公司、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