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天**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撤诉的意思真实,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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