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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李*甲、田某某与被告李*丙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成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告李*甲的委托代理人李*乙、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李*甲、田某某诉称,2010年初至2011年年底,被告雇佣三原告等人在石家**凯龙安装空调,至今尚欠三原告工资28440元整,经三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别给三原告各出具欠条一份,但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让被告支付工资28440元及利息1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丙未答辩。

本案调查的重点: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8440元的理由及依据。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为其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丙欠原告王某某工资12990元。

原告李*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为其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丙欠原告李*甲工资7980元。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为其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丙欠原告田某某工资747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至2011年年底,被告雇佣三原告等人在石家**凯龙安装空调,至今尚未付清三原告工资。2014年1月29日被告李**为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某某12990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李**为原告李*甲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江立7980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李**为原告田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田某某,柒仟肆佰柒拾元。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三原告其为安装承包的空调工程,在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及时向三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被告向三原告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后,至今尚欠三原告28440元,以上事实有三原告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答辩、质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8440元,应予支持。被告为三被告分别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分别向三原告支付,即给付原告王某某12990元,给付原告李*甲7980元,给付原告田某某7470元。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部分,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劳动报酬12990元。

被告李*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甲劳动报酬7980元。

被告李*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劳动报酬7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元由原告王某某、李*甲、田某某负担300元,由被告李*丙负担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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