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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深泽**制品厂、王*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深泽县日盛金属制品厂、王**、王某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减半收取68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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